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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*基础设施工程范围的通知》解读材料

发布时间:

2022-07-11 09:21

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,依法放开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必须招标的限制,特制定本通知规定。

 

一、《通知》出台的可行性及必要性

2018年3月7日,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》(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),对必须招标的工程范围进行了调整。为适应国家*策的调整需要,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,放开我区房屋建筑和市*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对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发包方式的限制,有必要出台本通知。

 

二、《通知》主要内容解读

《通知》规定共有4条,主要内容如下:

第一条,根据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》(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)和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》(发改法规规〔2018〕843号)的规定,明确调整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,将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提高到400万元,将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提高到200万元,将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提高到100万元。

第二条,明确放开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发包方式的限制,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。

第三条,明确监管主体,强调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建市*项目必须进入集中交易平台交易,并且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管。

第四条,明确了通知规定的执行时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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